空心菜 发表于 2022-4-18 10:19:43

【永福】好友三人相聚,在筹备“下酒菜”时…

2022年4月14日一大早,永福县龙江乡的莫某接到了朋友的来电,朋友称准备到自己家做客,并且听说龙江乡的野生“小河鱼”是出了名的好吃,希望能够品尝到。莫某听到后十分得意,便一口答应了朋友的“请求”。在午饭过后,莫某随即打电话邀请同村的吴某和吴某某一同到附近的小河里搞“下酒菜”。两位朋友听后来了兴致,立即从家里拿出先进的“电鱼设备”,与莫某一同前往附近的小河。果然先进的“设备”就是不一样,不一会儿,三人就电到了数斤鳜鱼、黄鳝等野生河鱼。正当三人乐在其中之时,被赶来的民警抓了现行。


原来,在永福县公安局落实驻村警务助理工作后,龙江派出所对新招录的驻村警务助理进行了工作部署安排,驻村警务助理马上进入角色,在辖区内进行摸排,制止违法乱象。在上岗的第一天,驻村警务助理在辖区内的河道附近发现三名可疑男子,这三名男子还携带有疑似氧气瓶、电鱼枪等设备,驻村警务助理意识到这三名男子是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立即与派出所民警取得联系。龙江派出所接到通知后,迅速组织警力前往现场,便有了开头的这一幕。

经询问,三人如实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详细陈述了他们违法过程。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第三条相关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
(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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