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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中,交易双方及中介的权利和义务是如何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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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2-5 11:5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属地: 广西南宁市 电信
  •   在二手房的交易过程中,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很多人对于居间合同中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很清楚,下面小编来给大家解答一下。


  • 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居间合同的签订方有三方,分别是买方、卖方和中介公司,协议书一式三份,从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 居间服务

    居间服务主要包括:提供房源信息、带购房者看房、成交后签订三方合同、督促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事项如约覆行、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居间方起居间调解的作用,必要时起证据、证人、证言的作用。(按费率10%的标准向居间人缴纳居间代理费)
      


  • 权利与义务是如何约定的?

    ①买卖双方应该积极配合中介方的居间合同,提供中介所需资料。
    ②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③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④中介方应尽职尽责的提供服务,实事求是地提供签约条件,妥善完成委托人交办的任务。
    ⑤对于后续手续的办理,买卖方有权利选择第三方协助处理,中介方也有义务积极督促办理。
       

  • 违约责任是如何约定的?

    ①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买卖双方若利用中介方提供的信息私自或另行通过其他居间方签订《买卖合同》,中介方有权要求交易双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居间代理费。
    ③买卖双方或者一方延迟向中介方支付的居间代理费,延迟方除了应向中介方支付居间代理费,还应该就其未支付的部分,按照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以上就是居间合同中,交易双方及中介权利和义务的相关约定。大家只有提前了解这些,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提醒:因为各个地区的政策不同,所以大家要以所在地区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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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6 15: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属地: 广西南宁市 电信
成交后签订三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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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14: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属地: 广西 电信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从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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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4 15: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属地: 广西 电信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带购房者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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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4 17: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属地: 广西南宁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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