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民王先生驾车时发生剐蹭事故,车辆被拖走。处理完事故,王先生去取车,施救站向他收取了530元拖车费。但王先生认为,车辆被拖属于交警部门查封、扣押行政强制行为,这笔钱不该由他出。
02一番折腾后终退费
11月2日,记者跟随王先生来到“桂林市叠彩区、七星区施救站”。
在收费窗口前,王先生再次就这笔拖车费的收取提出了质疑。窗口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的收费没有问题,还提醒王先生去看旁边墙壁上张贴的《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服务拖车收费标准》。
王先生再次强调,自己的车辆被拖不是因为救援,而是属于交警部门查封、扣押行政强制行为。对此,该工作人员并没有认可。
随后,王先生又来到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反映情况,相关科室的负责人详细了解情况后,表示这笔费用不应该由车主来支付。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将为王先生协调此事。
11月3日下午,王先生告诉记者,施救站已把530元的拖车费退还给了他。
03谁该承担拖车费有明文规定
广西大海律师事务所蒋鑫律师认为,本案明显是一起比较轻微的交通事故,按照《交通安全法》第72条之规定,交警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本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拖车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产生的费用应由财政拨款。
蒋律师认为,本案中拖车费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押车辆所产生的费用,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之规定,该拖车费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如交警委托中介机构拖车,这种委托行为是交警与中介机构之间的事情,与车主无关。即使要交费,也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因此,本案车主不承担拖车费。如停车场强行收费,车主可以向交警的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纪委监委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