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境外新型变异病毒扩散加剧,国内新冠疫情防控复杂而严峻,有人却无视边防安全和疫情防控的巨大风险,以身试法,顶风作案,干起了运送越南偷渡人员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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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0日下午,永福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二被告人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追缴。
2021年8月3日,被告人梁某某从一越南人处接到“将两名越南籍偷越国(边)境的人从南宁市运送至武汉市”的单后,将单派给微信名为“爱心志愿者招募---曾先生”,“曾先生”安排车牌号为陕A****的车辆(司机即被告人陈某)负责接运送。陈某接到单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小轿车,将上述两名越南籍人员从南宁市送往武汉市。当日22时30分许,陈某及两名越南籍女子阮某某、朱某某在永福县泉南高速公路永福服务区内被永福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陈某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在明知是偷渡人员的情况下,仍非法予以运送,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