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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境,抓!害己更害人,这6人已被桂林警方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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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4-20 11:0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属地: 广西 电信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桂林市公安局在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主动出击,严防严控,严打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活动,筑牢疫情防控的铜墙铁壁,坚决消除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安全隐患。近日,随着嫌疑人黄某、谢某、李某刚、李某、周某和杨某等六人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桂林市公安局侦办的系列偷越国(边)境团伙案就此浮出水面——

2021年12月6日,市公安局从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接到一条线索:一名次密接者黄某在桂林市七星区某村出现,存在威胁公众健康的重大隐患,请求公安机关立即协助寻找。

接到线索后,市公安局迅速启动疫情防控工作预案,第一时间组织警力对黄某进行搜索,于当天下午在七星区某村一出租屋内找到黄某并协助医务人员将其转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在对黄某的活动情况以及同行人员核查中,民警发现:黄某等人有偷越国(边)境的嫌疑!随后,办案民警联合临桂分局及时将其同伙谢某、李某刚抓获,并转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该团伙落网后,民警敏锐地意识到,其背后极可能有一个组织偷越国(边)境的犯罪组织,如果不及时打掉,会对全市来之不易的抗疫成果造成严重危害。

事关重大!市公安局高度重视,随即组建由刑侦支队牵头,七星分局、象山分局、临桂分局、永福县局精干警力组成的专案组,顺藤摸瓜,扩大战果,加大相关信息研判和线索排查,深挖链条,严厉打击和震慑各类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境外输入疫情风险的发生。





经专案组调查发现,2021年2月,嫌疑人谢某和黄某相约偷渡到境外某国,并在该国一赌场内从事洗码工作。2021年4月,嫌疑人李某刚与3名同伴也准备偷渡到该国赌场做事,由此结识了谢某和黄某。

2021年下半年,因疫情原因,李某刚、谢某、黄某无经济收入,于12月4日偷渡回国。12月6日,回国后流窜到桂林的黄某很快就被桂林警方抓获,团伙成员也被一网打尽。

专案组通过深挖细查,再次摸排出与黄某团伙上游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团伙有关联的涉桂林籍另一偷越国(边)境团伙,成功抓获涉案嫌疑人李某、周某、杨某。

经查,2021年4月,嫌疑人李某、周某相邀偷渡到境外某国一赌场工作,并在当地认识了同样偷渡到该赌场工作的嫌疑人杨某。2021年11月底,该三名嫌疑人从境外回到桂林,在桂林警方对偷越国边境行为的严厉打击下,该三名人员最终落网。







通过对案件线索的进一步梳理和研判,永福县公安局还成功捣毁了一涉诈洗钱团伙。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全体民警顾全大局,担当使命,全面展开相关人员的溯源、排查和管控;加班加点,昼夜奋战,充分发扬桂林公安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敬业情怀和奉献精神,严厉打击偷越国(边)境违法犯罪,全力阻击新冠疫情,守护人民群众的平安,以实际行动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使命。





速看!速看!广西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有效防范和阻断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三、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患者偷越国(边)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予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非法入出境的,最高可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偷越国(边)境犯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最高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窝藏、包庇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最高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介绍外国人非法务工的,对个人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可处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非法聘用外国人的,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八、入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1.不主动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的;2.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他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3.拒不接受定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4.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违反隔离规定,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工作的;5.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九、走私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冻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十、公职人员妨害国(边)境管理或者疫情防控管理规定的,一律从严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发布的有关进出管控区域、场所暂停营业、人员限制聚集等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妨害国(边)境管理或者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政府发布的相关决定、命令,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举报上述违法犯罪线索查证属实并根据其为破案发挥实际作用的,一律给予奖励。欢迎群众积极举报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对举报线索严格保密。(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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